《關于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
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為貫徹落實黨章規定,嚴肅黨内政治生活,嚴格黨的組織制度,完善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其中,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為5年。
本意見印發前已換屆的黨的基層組織,原則上從本屆任期屆滿後,開始執行上述規定。
二、黨的基層組織應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按期進行換屆選舉。如需延期或提前進行換屆選舉,應報上級黨的委員會批準,延長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
三、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黨委(黨組)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确保黨的基層組織任期調整統一規範、平穩銜接。根據黨組織隸屬關系和幹部管理權限,上級黨組織要切實負起責任,認真做好基層黨組織領導班子調整配備等相關換屆準備工作,及時提醒督促按期換屆。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由中央軍委規定。
五、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規定,凡與本意見不一緻的,按照本意見執行。
《 人民日報 》( 2018年07月13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