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學〔2018〕5号
第一條為了适應高等院校教育體制的改革,進一步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統一管理和協調,推進和加強我校勤工助學工作,切實幫助貧困學生改善學習條件,培養學生自強、自立的精神和自我解困意識,根據國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和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管理辦法》的精神,結合我院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勤工助學活動是指學生在學校的組織下利用課餘時間,通過自己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勤工助學是學校學生資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有效途徑。學生通過勤工助學能夠提高自身的綜合素質,同時培養自立自強精神,增強社會實踐能力,緩解經濟壓力。
第三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在完成本專業學習任務的前提下,利用課餘或休假時間從事健康、有益、适合我校學生特點的勤工助學活動。學校注重培養貧困學生的自我解困、自強自立意識,校内用人部門優先錄用學校認定的貧困學生。貧困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表現将成為申請各類補(資)助的考慮因素之一。學校設立專門機構負責培訓指導、為學生提供勤工助學的崗位和必要保障。
第四條在大學生中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指導思想:
1.将勤工助學作為幫助大學生(尤其是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的一種有效手段,鼓勵大學生自強不息、實踐成才。
2.将勤工助學作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種有效途徑,通過開展勤工助學,推進學生的素質教育,加強精神文明建設。
3.将勤工助學作為培養學生能力、鼓勵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和進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
第五條學校成立大學生勤工助學領導小組,由分管院領導和學生工作部(處)、人事處、教務處、計劃财務處、後勤管理處、保衛處、團委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領導小組的職責是研究制定勤工助學的政策,确定勤工助學基金的使用辦法,協調校内勤工助學崗位設置,協調勤工助學活動産生的各種糾紛,努力拓展勤工助學渠道。
第七條勤工助學領導小組下設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作為校勤工助學領導小組日常辦事機構,挂靠于學生工作部(處)。
第八條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的職責是:
1.統一管理學生勤工助學活動;
2.為學生積極開辟校内和校外勤工助學崗位;
3.對大學生勤工助學的項目選擇、報酬确定、合同制訂等進行指導和審定;
4.招聘并負責對從事校内外勤工助學活動學生的培訓、教育和管理;
5.調解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矛盾和糾紛,依法維護學生正當權益;
6.定期分析、檢查、總結勤工助學工作,并及時向勤工助學領導小組彙報工作;
7.每年度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8.實施其它有關勤工助學的管理和服務事項。
第九條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應首先保證正常完成學業。勤工助學崗位原則上優先考慮家庭經濟困難并在校表現較好的學生。
第十條校内勤工助學的主要内容包括:助教、助管、助研和後勤服務勞動等。
第十一條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原則上應限于節、假日和課餘時間進行。學生平時學習期間從事勤工助學活動時間原則上每周不超過8小時,每月不超過40小時。因勤工助學而影響學業或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學校有權調整或終止其勤工助學活動,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十二條學生勤工助學依法享受勞動保護。任何用工單位或個人必須為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并禁止安排學生從事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等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或危險的工作。
第十三條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用工單位和學校的規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有關協議的各項義務。學生不得參加傳銷、直銷等非法活動,不得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礙社會公德,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四條校内勤工助學崗位的設置由學校根據全校人力資源調配和實際崗位安排情況提出方案,設立崗位,再由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向學生公開進行招聘。
第十五條學生參加校内勤工助學活動,實行招聘制度,學生個人填寫《伟德betvlctor网页版學生勤工助學登記表》(一式兩份),經二級學院簽署意見後,報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審核定崗。
第十六條校外勤工助學活動必須由學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統一管理,并注重與學生學業的有機結合。
第十七條 校外用人單位或個人須持營業執照副本、公司業務簡介等有效證明材料至學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提出用人申請,經核準後,由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負責信息的發布和人員招聘。任何單位、團體或個人未經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許可,不得在校内張貼招聘廣告、不得私下招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或進行經營性活動。
第十八條 學生在勤工助學工作(尤其是校外勤工助學)過程中,一旦發現自己的人身安全、勞動權益受到威脅或損害,應立即向學校大學生勤工助學指導中心反映。
第十九條建立學校勤工助學基金,積極開展工作,吸收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捐贈的資金,籌集資金。學校每年對勤工助學崗位進行安排并對所需經費進行預算,預算納入勤工助學基金。勤工助學基金專款專用,主要用于支付校内崗位的酬金以及勤工助學工作中的必要開支和資助貧困生。
第二十條本條例由學生工作部(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學生工作部(處)
2018年3月15日